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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许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招商融资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东城区招商局,有关企业:
根据河南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商规划[2014]42号)文件要求,为做好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我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由各县(市、区)依据《河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豫财办〔2008〕177号)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上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汇总,复审后统一向省商务厅、财政厅申报。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支持范围,且项目应在2013年6月30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完成,已获得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进口贴息商品应符合《2013年度河南省进口贴息商品目录》(见附件一),且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完成进口报关的商品,单个企业最高贴息额不超过100万元。具体要求比照豫财企[2014]17号执行。
四、申报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的企业上年进出口额应在4500万美元以上。具体要求比照豫财企[2010]90号执行。
五、各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和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项目申报,认真做好项目审核。审核时,要切实负责,严格把关,认真核查有关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确保项目真实可靠。申报项目确定后,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商务局规划科、市财政局企业科,上报材料包括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二)、企业项目材料和项目汇总表(见附件三)一式5份(商务局3份,财政局2份)及电子文档(分别发送电子邮件至:xcsw666@126.com;hnxczc@126.com)。申报截止日期为2014年7月31日,过期不予受理。
六、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强化资金监督。对2013年获得支持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要一同上报。
七、各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财经纪律约束,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或变相套取项目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省财政厅、商务厅将加大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1、2013年度河南省进口贴息商品目录
2、河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申请表
3、河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汇总表
许昌市商务局 许昌市财政局
2014年7月24日
许昌市商务局 2014年7月24日印发 |
附件1
2013年度河南省进口贴息商品目录
序号 |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1 |
40011000-40029990 40059100-40059900 |
橡胶及其制品 |
2 |
47010000-47050000 |
木浆 |
3 |
44010000-44090000 |
木材 |
4 |
39011000-39140000 |
塑料原料 |
5 |
67030000-67040000 |
人发制品 |
6 |
41021000-41022999 |
绵羊或羔羊生皮 |
7 |
27101110-27109900 |
燃料油 |
8 |
8407、8408 |
活塞式内燃发动机 |
9 |
8707、8708 |
汽车零件 |
10 |
26010000 |
铁矿砂 |
附件2:
河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申请表
申报企业名称 |
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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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支持项目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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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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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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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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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声明资金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签名) 年 月 日(章) | |||||||
省辖市、直管县(市)商务局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章) |
省辖市、直管县(市)财政局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章) |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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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汇总表 | ||||||||||
申报单位: |
金额单位:万美元/万元 | |||||||||
企业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情况说明 |
上年进、出口额 |
上半年进、出口额 |
上年度 盈亏情况 |
申请金额 |
拟支持金额 |
备注 | ||
进口 |
出口 |
进口 |
出口 | |||||||
注:1、项目情况说明是指符合《实施细则》第几条;2、进、出口额应填海关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