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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执法内容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信息时间:2018-11-09 16:4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执法内容(经销商):

1、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2、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3、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是否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是否书面向消费者告知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4、供应商、经销商是否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是否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经销商是否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5、经销商是否向消费者核实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发票。

6、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是否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是否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

7、经销商是否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其保存期是否少于10年。

执法内容(供应商):

1、供销商、经销商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随车凭证和文件是否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2、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提供配件是否如实标明原厂配件等相关信息。

3、供应商、经销商是否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

4、供应商、经销商是否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

5、供应商是否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6、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是否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7、供应商、经销商是否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