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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须知
【信息来源:局体系科【信息时间:2019-03-05 16:0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根据《二手车管理办法》(商务局 公安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商务部2015年58号公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66号)以及《许昌市商务局 许昌市公安局 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许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许商务〔2017〕159号)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许昌市二手车市场现状,现将许昌市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须知告知如下:

一、符合所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布局,应设在靠近城市公交干线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交通便捷,易达性好,辐射范围广。

二、具备为买卖双方提供车辆合法性检验、二手车展示、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购置税变更、车船税变更、保险、抵押贷款等服务功能。

三、能为20家以上固定二手车经营商户提供相应办公场地及配套设施。

四、具有固定经营场地。经营场地要有合法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低于10年;其中市中心城区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县(市)场地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市区交易大厅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县(市)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五、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要设置和划分查验区、评估区、展销区、客户休息区、交易大厅等功能区域与设施,功能区域划分清楚,标识明显,环境整洁卫生,并设有标识牌。

六、具有规范的市场经营管理制度。

七、符合《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八、需向辖区商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三份。

1、《许昌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企业设立登记表》;

2、企业申请;

3、企业经营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建立及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文件或租赁协议)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市场管理经营制度;

7、公司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场照片、公司承诺书。

九、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完成10日内将申请设立企业相关资料上报市商务局。

十、市商务局接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组织公安、工商、税务部门赴现场查验,对符合设立标准的申请企业,共同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格企业方可开展二手车交易业务,不合格的不得开展相关业务。